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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4211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文日期:2025年07月04日
标  题: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延链补链促进工业投资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梧工信规〔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延链补链促进工业投资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2025-07-04 18:10     来源: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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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延链补链促进工业投资稳增长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74



梧州市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延链补链

促进工业投资稳增长措施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决策部署,提振企业投资信心,鼓励加大投入强度,引领我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提升我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符合梧州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群及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对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做强产业链群具有积极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结合项目投资总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在当年财政预算限额内安排,超出部分在以后年度分2年预算安排,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承担,且支持资金的使用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拨付。

(二)项目为2025年新建投资项目,原则上在20251231日前投产。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并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制品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支持;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并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制品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三)市政府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支持资金进行分期拨付,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若项目未能在2026131日前投产,市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取消支持资金。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可根据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入账发票凭证和专项审计报告确定。

二、实施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3.属于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项目需对优化产业布局、产业转型升级、节能降碳、做强产业链群具有明显作用,并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预期效益分析报告。

4.申报企业2025年度产值不低于10亿元,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作为具体证明。

5.项目已开工建设并纳入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6.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工艺设备情况、建成后经济效益、行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评、节能审查、用地批复(不涉及新增用地,按规定无需开展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单位已投入项目资金鉴证报告,或项目单位支付项目用款的发票、凭证(要对票据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列出明细表)。

4.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按属地原则,企业于2026年一季度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各园区企业向所在园区申报。

(二)企业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工业企业推荐申报工作,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等进行初审后,各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或各园区管委会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会审,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财政拨付或下达支持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五、其他

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26330日,在执行本措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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